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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昭通商标注册证丢失了,怎么办?

作者:昭通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3 10:24:39

商标的重要性相信我不说大家也都知道,所以大家对商标的保护也是非常重视的,但是如果昭通商标注册证丢失了应该如何处理呢?又是否会影响到公司运营方面呢?对于这些问题,答案其实很简单。如果昭通商标注册证丢失了,大家可以从以下角度出发解决问题。 

商标注册证丢失:企业持有的商标注册证出现丢失的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很少会出现,但是在某些时候也确实有可能发生。丢失了商标注册证书虽然不会导致企业直接丧失商标所有权,但也会造成企业多方面不方便,如上诉中所说的进行变更续展时,还有就是需要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某些权益,都需要用到商标注册证。所以在这时,企业应当第一时间便补办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破损:企业持有的商标注册证出现破损的情况时,企业也需要及时补办商标注册证。通常来讲,企业商标注册证书破损多数都是因为保管不善导致的,但即便是因为这样也依旧会妨碍到企业对该商标注册证的使用。  

最后提醒大家,商标注册证虽然可以补办,但是小编在这里建议大家还是要保护好自己的注册证,不要因为可以补办就放松警惕,从而造成其它损失。 

如果我有几年的公司名称并且没有将其注册为商标,那么其他人是否可以为其申请或使用注册该名称?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商标注册公司商标注册通常基于首次注册原则。但是,商标权通常基于首次使用原则。

首先注册。为了澄清,如果A公司已使用商标五年且尚未注册,并且B公司最近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并申请联邦注册,则B公司很可能会获得注册。这是因为,在审查注册商标时,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只会搜索USPTO商标系统中的文件。USPTO不会对商业申请,域名,社交媒体或互联网进行外部搜索。

因此,USPTO可以首先向申请商标的一方授予注册,因为它不知道可能使用未注册的类似商标的各方。首次使用。商标权通常被认为是由首先使用商标的一方(即高级用户)拥有。高级用户可以反对待审的联邦商标申请,并寻求取消联邦注册商标。如果要取消已经由另一方注册的类似商标,高级用户可以在USPTO与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启动取消程序。高级用户还可以探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选项。

1.商标是有效的沟通工具对于品牌经营来说,商标可传递与创办人、公司、产品与服务相关,且为无形及具备情感的讯息给消费者。

2.商标能让消费者更容易找到你竞争的市场是相当拥挤的,许多竞争对手的存在,让消费者无从找到你。这时候,商标 / 品牌便是一个绝佳的工具,吸引消费者的目光,藉以让你的产品与服务能出类拔萃。

3.商标让企业能有效的运用社交媒体当消费者有购买需求,并欲透过搜索引擎(如百度)或社交平台(如微博、微信)进行查询时,毫无疑问的,商标 / 品牌将是首要印象。

4.商标是有价的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商标将更具有价值。当你的事业名望越来越大,你的品牌价值也越来越高。有时,相较于企业核心竞争力而言,商标更彰显企业的价值,因为商标能让企业从单一领域轻松转换至其他特定领域。

5.商标有益于招募人才品牌能让人有种正面激励的效果。因此,具有品牌价值的企业,其职位将可在求职者的心中位列前茅。除招募外,对于留住好人才亦有帮助。

6.商标的期限可延展只要您继续使用它并进行续展,你的注册商标将不会到期。

转让流程:

1.商标转让需到商标局进行手续办理,其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2.买卖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协议》;

3.商标持有人办理商标公证,一般在35个工作日完成,获取《商标申明公证书》;

4.将准备好的材料和公证书报送商标局,然后缴纳转让规费;

5.商标局12个月左右下发受理书,并开始进行审查;

6.商标局受理后58个月左右刊登公告并向双方下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所需材料:1.《转让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书》(需双方签字或盖章);2.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或合同;3.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是法人的应提供执照);

该注册商标证书:1.公证处的商标申明公证书(视商标局要求);2.请代理公司操作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原件和复印件;3.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注:1、商标转让完成后,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若原商标注册人未经许可继续使用该商标用于商品将属于违法行为。2、公证书不是每个商标转让都需要提供,视商标局要求,不过一般来说,若是转让的商标价值较大,或是审核过程中有疑问,商标局一般要求提供公证书。这时,就需要转受让双方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名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 缺乏显著特征的。

以上三种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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