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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商标注册近似要怎么判断?

作者:昭通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0-03 08:57:47

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那么昭通商标注册近似要怎么判断?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相关公众指与注册商标所标注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一般注意力指通常注意力,既不是特别认真,也不是疏忽大意。

2、比对整体和主要部分。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将两个商标进行整

体比对,同时要将组合商标中的主要部分进行比对。两个商标总体不近似的组合商标,但其主要部分最具鲜明特色或相同或近似的程度很高,也应判定为近似。

3、隔离状态下分别比对。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不应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直接进行比对。直接比对,容易同中见异,其结果是不近似。而分别比对容易异中见同,能够准确判断出两个商标是否近似。

4、考察商标显著性强弱。显著性越强的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相比对更容易判定为近似。

5、考察商标知名度大小。商标的知名度越高,相关公众的范围越大,与消费者的联系也越紧密,与被控侵权商标相比对更容易判定为近似。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这一举措,一方面反映了我国行政机关为了履行人世承诺,不得不修改、甚至废除原有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现实,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在驰名中,也越来越多地考虑了依据现实中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认定的理性做法。 

1.被动认定原则被动认定也称事后认定,指只有在发生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之后,权利人提出申请或者提起诉讼之后,人民法院或者工商机关才能够认定所涉商标是否驰名。在争议没有发生之前,即使某一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任何企业都不得请求有关部门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2.个案认定原则所谓个案认定,是指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一点在《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2 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査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个案认定原则还意味着,驰名商标认定仅对个案有效,并不当然地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这一点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在其他案件中并不当然的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有类似的规定。

3.因需认定原则因需认定是指在具体的案件当中,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主张,只有确实需要对案件所涉及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加强对该商标的保护的情况下,方可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换句话说,只有在不将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不能保护该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之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对于因需认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体现得非常充分。根据其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类案件中,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一是以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是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二是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不属于以上三种诉讼,法院就不得认定驰名商标。但是如果属于以上二种诉讼之一,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认定商标驰名,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没有认定商标驰名的必要,法院也不应认定商标驰名。

说到国际商标,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商标?商标是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常用商标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图形复合商标和声音商标,注册商标是企业进入市场的通行证。每一个商标都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消费者的选择是其背后的原因。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在中国受保护,不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受保护;为使商标注册成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向法律机构提出申请;商标注册后,未经他人许可,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特别说明:

一、中国商标在外国不受自动保护。只有在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法律程序并成功注册后,它们才能受到保护。在此之前,商标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和应用。

二、如果有人先在某一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那么其他人,即使是商标的真正创造者,也不能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过去的惨痛经历告诉我们,很多中国品牌在海外遭到恶意抢夺:美国的青岛啤酒、日本的天津狗不理、德国的海信等商标注册后,国内企业维权成本巨大,甚至被迫高价回购商标,别无选择只好放弃市场。据不完全统计,国内驰名商标在海外注册的比例高达15%。近20年来,我国注册的出口商标产品超过2000件,每年给我国造成的无形资产损失高达10亿元。如何注册国际商标?三种国际商标注册方式!

单一国家登记根据各国法律,商标注册申请是向各国商标主管部门提出的,适用范围广。世界上有200多个国家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但对企业来说,成本高,手续繁琐,注册周期长。向区域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其效力延伸至该区域的每个成员国。共同的区域商标当局是: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比荷卢兹办事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区域工业产权组织(ARIPO)。

通过一个地区注册一个国际商标的好处是,一个申请可以覆盖该地区的多个国家,但它可以全部或完全覆盖该地区。如果商标申请被驳回,则不能在该地区的每个成员国注册。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之间根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协定》的有关议定书进行的商标注册。马德里商标注册的利弊比较:马德里商标注册的优势:缔约一方的续展费不得高于其国内注册费。

所有变更,如注册人名称或地址的变更,注册人所有权(全部或部分)的变更(转让),以及指定缔约方全部或部分货物或服务的删除,只需在国际局办理一次手续,收取一次费用,即可登记生效。一整套适用于马德里所有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提交申请后,只需提交一份一种语文(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的申请,并支付给一个局(原局)。后期的延期、变更、转让等业务也统一一次性办理。马德里制度要求会员国主管当局自国际登记通知之日起,遵守12个月或18个月的期限。

马德里系统遵循“默许原则”,即在拒绝使用期间,如果指定方当局没有发出临时拒绝通知,商标将在指定方申请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中自动受到保护。马德里商标注册的弊端:只有美国和日本向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其他国家在所有商标获得批准时发布批准保护通知。

缺乏后续程序如果被指定方拒绝或反对,申请人还应委托当地机构提交审查或反对答辩。我国的一些重要贸易伙伴,如加拿大、巴西和中东,尚未加入马德里体系。

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又可称为立体标志,是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的称为立体商标,它与我们通常所见得表现在一个平面上得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得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得容器或其他地方。 

作为构成商标地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其组合地颜色,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要求,均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以上地商标要素可以单独作为商标注册,也可以将上述这些要素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地、相同或不相同地任意组合,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地有关规定。 颜色组合单独作为商标要素也是新《商标法》中新增加得内容。独特新颖地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一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地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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