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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企业商标注册的具体作用
商标显著性如何判定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昭通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众所周知,昭通商标注册申请到拿证需要一年到两年的时间,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并不是100%能够成功。很多企业提供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组合商标,那么组合商标需要分开注册吗?还是组合注册好?我司带你了解组合商标注册的问题吧何为组合商标?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组成,由这些要素其中之一来注册的商标叫做单独商标,由这六要素任何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叫做组合商标。这就是官方说法。比如Nike是文字,而Nike的那一横图画就是图形。文字和那一横图画放在一起商标注册,就是组合商标。单独拿Nike文字商标注册就是单独商标,或单独拿那一横图画申请商标,也是单独商标。那利弊各在哪儿呢?
首先成本。组合商标是申请一个商标,只需要一个商标注册的钱。而如果分成文字和图形两个分开商标注册,就需要两个商标注册的钱。以此类推,中文加英文加图形的组合商标注册就是一个商标的钱,分拆成中文商标、英文商标和图形商标就是三个商标注册的钱。所以组合商标省成本。
其次使用。根据《商标法》规定,组合商标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必须整体一起使用。不得随意改变注册时的样子,更不能单独使用其中的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否则会面临处罚。也就是说你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组合商标是什么样子,使用的时候就是什么样子。这就相当不方便了,因为众所周知,不同的使用场景需要不同的商标形式搭配。而这却规定死了只能这一种使用方式。
再次风险。组合商标中文字呀,图形呀,英文呀都是分开审核的,只要其中一样审核不通过,就整个组合商标审核不通过。组合的要素越多,风险就越大。但如果是中文和图形分开单独商标注册,中文如驳回,并不会影响图形商标的申请。这也是我们建议客户商标注册分开单独注册的主要原因。并且在这里谈一个小Tip,就如上面所说,商标审核是分开进行的,所以组合商标的审查时间是最长的,组合要素越多,审核时间越长。而单独商标的审核是最快的。
最后便利。单独商标的使用是最便利的,想怎么用都行。可以单独用,也可以中文商标和英文商标放一起用,想什么顺序摆放都行,想一个大些一个小些也行。随心所欲。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纳税周期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报税,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即1月、4月、7月、10月),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局申报上一季度的税款。而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则是按月报税,每月的1-15号申报上个月的税款,如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申报税款日期可以顺延。
2、纳税零申报小规模企业未产生税金也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即为我们常说的纳税零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一般刚成立的公司都注册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当业务做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可以申请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目前刚注册的公司也可以升级为一般纳税人注: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普票,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既可以开普票,也可以开专票,专票的好处在于可以用进项抵掉一部分税。当自己的企业越做越大,销售额越多的时候,就应该尽早的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这样不光涉及到企业的形象,更涉及到后期客户的要求。如果企业申请认定成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满足哪些认定条件才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小编的回答是:想升就升,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是指昭通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商标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在国家商标总局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其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本期,小编就为您介绍一下,有哪些行为是侵犯了商标专用权的。
(一)假冒或仿冒行为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以上四种侵权行为,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对商杯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这类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销商,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只是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善意时,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侵权的问题,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这种行为又称为反向假冒行为、撤换商标行为。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二是撤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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