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昭通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永善个人商标变更的途径有哪些?
昭通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是就万事大吉了,也还是有可能被撤销的!那么在哪些情形下会出现商标被撤销的情况呢?下面就跟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商标无效宣告程序。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可以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驰名商标进行恶意抢注的不受5年时间限制),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商标被宣告无效,商标权利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商标无效宣告复审或答辩,如果结果还是宣告无效。最后的机会就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企业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则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局提交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或者向商标局说明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否则将有很大可能被撤三成功,导致商标被撤销。
三、商标局主动依职权撤销的情形。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一些企业认为,改变了商标注册地址、注册人信息也没什么关系,岂不知注册商标被提撤三异议或面临其他变动时,商标局会按照商标注册证上登记的注册地址下发书面信息通知商标注册人,注册地址的变更令企业无法及时收到相关信息,从而错过挽救时机,最终可能导致企业商标被死亡。在取得商标证书后可能面临的纠纷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商标的使用证据,我们要学会有效的保留使用证据。
一般来说,最常见的证据包括广告,宣传册,发票,合同,各类活动等。要善于在相关证据中显示商标信息,显示使用时间。或者预留其他辅助证明证据。比如有关发票,可以在备注栏填写商标信息等。商标取得证书后,需要做好商标监控,以防自己的商标被撤销的情况发生,同时做好知识产权的全面防范,对已有的商标进行近似监测,通过不定期监控对比自己持有的商标与商标局的《商标公告》当中的商标数据,发现近似商标或对自己品牌商标可能造成影响的商标并进行异议,对自己的商标进行保护。
昭通商标注册成功不容易,且花费的时间还特别漫长,所以一旦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所有人都需要好好的维护自己的商标,千万别以为我的商标都已经注册成功了,就觉得受到保护了,就万事大吉了,如果稍不注意,到手的商标就会成为别人的了。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那么商标注册成功后,有哪些主要注意的地方呢?下面小编为大家讲解讲解。
1、商标到期,却迟迟都没有续展,那么这个商标就再也不属于你了。注册成功的商标是有期限的,一般商标的期限是10年,到了这个期限商标所有人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商标续展。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限期限为10年,10年后如果还需要继续使用此商标,那么必须在10年期满1前一年,也就是前12个月内,要申请商标续展注册,如果在这期满前的一年内,没有申请续展的,商标局还会有6个月的宽展期,在这6个月内仍旧没有申请续展的,此商标的寿命也就到此结束,并被商标局注销掉,就可以被人重新注册此商标,就成为了别人的商标了!从此以后,这商标就再也不再属于你了!
2、商标太过火爆,被沦为了通用名称,也可能使此商标走向死亡。商标能火爆起来,相信这是大家求之不得的事情,然而,如果商标太过火爆,也会使之引火烧身。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为何希望商报能火,但太火又有危险?其实也并不是说太火就会有危险,这主要也是商标所有人如果在商标名声火爆的时候,没有注重保护和商标管理,使得商标被频繁的用在了描述某些产品上,此时的商标就会失去了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然而就会被沦为了通用名称,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如果商标被沦为通用名称,那么此商标就可以被任何人,任何公司单位等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那么次商标就走向死亡了!
3、注册成功的商标,连续三年都不使用,这会使商标走向死亡的概率达到90%。如果辛辛苦苦注册好的商标,或因某些原因,连续了三年都没有使用,那么这个商标很可能就会被商标局撤销。商标为何三年没使用就会被撤销呢?由于我国的《商标法》有规定,注册商标,如果没有什么不正当的理由,连续三年都没有使用的,任何人或是任何公司单位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此商标。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这也就是我们常常说所的商标撤三。商标一旦被撤三成功,那么就再没有这个商标的专有权。不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诉,但是申诉必须要有证据;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证明此商标有被使用过,或者因为公司破产清算的正当理由或是因为政府政策限制等等这些正当的理由才导致没有使用,才能进行申诉,否则就定被撤三;让你彻底失去这个商标。
4、如果公司注册信息改变,然而商标却没有变更的,那么这也是使商标走向灭亡的原因。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假如公司的地址变更了,或是公司名称变更等等公司变更的情况,然而却没有把商标也随之变更,那么也会使此商标走向死亡。《商标法》规定中,如果商标注册人在公司名称,公司地址等发生公司变更的事项,商标没有变更,则商标局就会把商标撤销掉。因此,商标注册人应在公司发生变更的时候,也别忘了商标也需要变更。
5、恶意抢注的商标,死亡率也高达50%商标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假如不管不顾,恶意抢注别人的商标,那么仍旧逃不掉商标无效的后果,由于《商标法》规定,如果恶意抢注别商标,模仿驰名商标等违规行为,则会被商标在先权利人请求商标评委员宣告商标无效。因此商标权利也必须要遵守。
【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概述】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是指专业人士接受公司、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自然人或其他法人、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的多重价值】提供制度化的法律服务工作和一站式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通过和君团队提供的法律服务,可将贵司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时间,由事后提前到事前和事中,主要采取预防的方法,尽量减少纠纷和诉讼的发生,达到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效果;通过和君的团队共同作业模式,保障对贵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及时性和专业性。
【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协助贵司建立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通过制度化的安排,对贵司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分类,并确定相应的保护方式;协助贵司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注意寻求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合理衔接并提供相应的保护方式供贵司决策之用;为贵司的昭通商标注册申请、各种专利如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并进行专项代理,审查、修改各种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合同并参加重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谈判;和君团队的服务重点侧重于协助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性、日常的保护机制。
当发生侵犯贵司知识产权的事态或者出现这种可能时,哲力服务将尽力促使事态的和平、迅速解决,并协助贵司准备证据,为随后的打击侵权行为做好一切法律准备;在日常合同的审查中,和君团队将特别注意与知识产权有关条款的详尽审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贵司在知识产权的维护方面处于被动地位;重点对贵司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部门开展各类普法宣传、业务培训活动,强化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从而降低贵司在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根据贵司的具体情况及要求,和君团队可以度身定制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服务。
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2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商标侵权。这一规定规范,明显针对流通领域。我国商标法第52条主文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项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为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也就是说,商标法第52条主文及其第1项,并没有对被禁止的主体作出进一步限定,即没有限制只有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所以,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构架,如发生类似行为仍然属于商标侵权。与之对比,上述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规范的重点之一,明显针对生产领域。
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本文认为,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规定的构架,只要是未经人昭通商标注册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没有销售,只单纯生产,也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中国加工承揽方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审查其产品商标是否侵犯中国商标权。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但仍然生产或继续生产,无论外国公司是否提供外国商标权证明,至少构成帮助侵权。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俗称贴牌)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在OEM合同中,中国承揽方依据外国公司订单生产产品,所有产品均为出口,不在中国销售,中国生产者的名字并不在产品上出现。对这种情况是否受中国法律管辖,即OEM是否可能侵犯中国商标权,业界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意见认为这不构成侵权,理由是中国承揽方不是商标注册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商品,不构成我国商标法上的在商品上使用,不属于中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交易。所以类似涉外定牌加工的行为,不应根据中国商标法,判定侵犯中国商标权。同时,这类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对象是生产过程中的单纯产品,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有关产品到了境外目的地,才转化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将商标侵权行为仅局限于直接侵权,将商标法适用范围仅限于流通领域,因此很值得探讨。实际上,中国商标法完全适用于涉外定牌加工合同。
上一篇:大关商标变更不能触及哪些内容
下一篇:永善商标注册的相关规范
最新文章
- 永善企业注册商标的常见问题及解决策略[ 2024-05-26 ]
- 镇雄个人商标申请的几种途径[ 2024-05-25 ]
- 水富个人商标申请的主要类型[ 2024-05-24 ]
- 商标变更的关键步骤和注意事项[ 2024-05-23 ]
- 商标变更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关键环节[ 2024-05-22 ]
- 如何顺利完成商标申请?[ 2024-05-21 ]
